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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水证即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,是由国家卫生部用于审查从事涉水行业的产品卫生要求而颁发的。
1997年,国家颁发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。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饭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。
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,必湎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,取得批准文件后,方可生产和销售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批准文件的产品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,公布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瘊定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国务院决定对:供水单位卫生许可(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)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(卫生部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)行政审批项目保留。
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,对列入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》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。对已受理,但未列入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》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,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,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。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,但未列入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》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,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,原批准机关不于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待续申请,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。
涉水卫生许可认证实施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,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。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,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。
2、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、卫生部令第53号)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。
3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附件第205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。
4、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》 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. 除利用新材料、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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